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Legal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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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汪某,男,199X年X月X日出生,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号XX阁X栋X室。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鄂某某。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2488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所举报内容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220502002021092231156402”作出的结案告知。
申请人汪某称,其于2021年9月11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同芙旗舰店”,支付28.08元购买网店宣称的“甘肃岷县当归头”预包装1份。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主要内容、完整举报书、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并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于2021年10月13日回复“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6月24日经调查,该公司销售的新会陈皮是并未加工过的,为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是符合农业部下发《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该公司能提供新会当地陈皮企业的购销合同,当地企业也能提供对应的新会陈皮检测报告。”等内容,作出“结案”告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和回复详见附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企业所销售的“甘肃岷县当归头”产品问题事项进行逐一调查,回复的所谓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6月24日经调查“新会陈皮”产品问题,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的是2021年06月24日经调查,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敷衍了事的行为。即便是“当归”产品名称写错成“新会陈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守本法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即便是初级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然是按照食品管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依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被申请人所述检测报告,并未说明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检测时间、检测项目、检测批次、检测所遵循的执行标准等,无法证明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事项逐一调查核实回复,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失职渎职,典型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应予纠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span>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之必要的事实依据。
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为其投诉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请求复议机关请将被申请人当时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线上网页方式或发送至申请人的邮箱111333XXXX@qq.com或邮寄至申请人所留的文书送达地址处,以及时便民的方式供申请人查阅。
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其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编号为12205020020210223115602的举报件,投诉人汪某举报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甘肃岷县当归头的问题。收到举报信息后,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按照职责分工,2021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将调查核实的工作分配给了光明综合监管所。接到工作任务后,光明综合监管所于2021年9月23日组织监管人员对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看网站信息等方式,掌握了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甘肃岷县当归头的有关情况。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25740578900)法定代表人为马某,住所为XX省XX市XX路/3-2-1(XXX),经营范围:人参产品、鹿产品、蜂产品、坚果类产品、木耳、蘑菇、山野菜、蛤蟆油、茶叶、地产中药材、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JY12205020021548,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者),该公司为我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同芙旗舰店”销售农产品,于2021年9月11日销售给汪某1袋“甘肃岷县当归头”,销售额为28.08元。该产品外包装袋上正标签上印有“同芙”等字样,在该产品包装袋背面标签上印有“同心同德、芙寿康宁”等字样,并粘贴有纸质标签一枚,上面印有“名称:当归片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产地:甘肃岷县、包装方式:初级农产品、联系电话1804036XXXX、地址:XX市XX区XX路/3-2-1,销售商: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存储方法:置阴凉干燥处保存、防霉防蛀、同芙旗舰店”等字样。产品标签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规定。在现场检查时,我局获得了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农产品购销合同、检验检测报告(当归)、产品包装袋等证据。
被申请人重点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发现涉案产品的属性为初级农产品,涉案的当归是农产品采集后进行晒干等程序而制成,其属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敝娑?。涉案产品标签清晰完整,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规定。涉案产品外观良好,未发现虫蛀、霉变现象,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农产品购销合同、检验检测报告(当归),用以证明该产品为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中对二氧化硫也进行了检测,对于包装也有厂家的检测报告。在检查中,未发现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在网店上销售当归,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包装袋为合格产品,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在举报件中所称的违法行为均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经调查(笔误,应是2021年9月24日),针对您所投诉的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在淘宝网上出售产品事宜,我局执法人员到经营地址调查,该公司销售新会陈皮(实为甘肃岷县当归头)是未加工过的,为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是符合农业部下发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该公司能提供新会当地陈皮企业的购销合同,当地企业也能提供对应的新会陈皮检测报告,故不予立案。对于回复中出现的笔误,被申请人会认真查找原因,加强培训。但对于举报人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是通过认真的调查、核实做出的结论。以上事实有已下证据支持:1.《农产品购销合同》、产地销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标签复印件商品网络截图复印件;3食品包装、当归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4.市场监督检记录、照片各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编号122050200202102231156402的举报件,申请人举报通化市同福参茸制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甘肃岷县当归头存在问题。收到举报信息后,被申请人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并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调查处理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该结案反馈,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中存在明显错误:一是调查时间错误,被申请人的调查时间应为2021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后,而非结案反馈中所描述的2021年6月24日;二是结案反馈内容错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的当归问题进行答复,而是对与举报信息无关的陈皮问题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钡墓娑?。
综上,被申请人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举报所作出的结案反馈中时间和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钡墓娑?,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结案反??;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